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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汉“三互法”究竟是何制度?——探秘汉朝官员回避制度

东汉后期,约略在汉桓帝当政之时。由于那时官员阶层贪腐成习、土地兼并态势恶劣,汉桓帝因而开启推行了一套‘官员回避制度’。

由于相关史料相对匮乏,致使我们如今难以确切知晓这套制度的细节。若要获取更为详尽的内容,尚需等待考古学家不懈努力,发掘出更多的文字依据。

然而,对于这套制度的大致内容,我们仍能够理解。这套制度的核心,实则为“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”。

简而言之,它就是三种官员回避任用制度。

第一,一个人是郡县的人,是不能为官的。要是他当了县长,就不能当他老家的县长。假如他当了省长,就不能当他的故乡。就算是总督,也不可能是本地的刺史。

第二,官吏若与外地的妇女结婚,则不得在其故乡为官。州郡县三品,每一品都有不同的等级。

第三,官场上的人,也要互相避免。假设老张是冀州人,那么他就是荆州的总督。所以,老李出生在荆州,是不可能到冀州当总督的。这样的避免,就是为了避免出现互相帮助的情况。

由于这个体系中,存在着三个相互避免的体系,因此,在历史上,这个体系被称为三平衡体系。

而事实上,在帝国的中枢之中,还有一套类似的规避机制。若是跟皇上走得近,就得避开某些要害位置。譬如,三川之地,皇族子弟不可出任河南、河内、河东三郡之地的郡守。还有一条,就是任何亲戚,都不能在九卿中任职。

这便是汉代的官吏回避。

根据现有文献记载,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官吏回避,实际上是在汉代。而在东汉后期,由于三朝法律的颁布,这一系列的官吏的规避,实际上是非常完备的。

然而,令人啼笑皆非的是,在这种官员的规避机制下,东汉官员贪污受贿,结党营私的现象,却是愈演愈烈。特别是在东汉末年,“三通”、“百官”等法律,已成为一张纸。这些地方官员,非但可以在自己的地盘上任意妄为,更是直接开据州,开疆辟土!

但为何在三朝法律得以健全的情况下,东汉地区官吏的自主性反而有所增强?这三重之法,怎么就不能让这些地方的郡守、郡守们,自己去据州、郡,另立门户?

要说出这一问题,实际上还得从汉代的监察制度的历史开始。

汉代官吏的监督制度,最早起源于秦代。秦始皇在一统天下的时候,也是非常注重考核的。于是,秦始皇在建立三公九卿之后,便设置了一个名为“言官”的职务。

根据秦始皇所定的体制,都统是由太尉卿担任,负责监督百家大小官员。都察院下辖监察御史,监察御史,监察御史等。他们都有自己的职责,都统是到各地巡视官吏的。监察御史主要管理公文、上奏、上奏;都察院,就是监察使的副使。

而这一条,在西汉建立以后,则是由西汉延续而来。

从客观上讲,秦代所设置的言官系统,实际上是我国古代监察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。以前,尽管春秋战国时代,也曾有过类似的官员,但都是各自为政,缺乏这样一个专业的机构。

而秦始皇,更是将监督放在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。从那以后,每一个统一的朝代,对于官吏的监督,都是重中之重。

但是,当西汉建立之后,这个体系就变得不那么稳固了。

在西汉建立以后,汉代的帝王们很快就意识到,那些派驻各地的官员,到了当地以后,自己也经常贪污受贿。要知道,那些监察使,一般都是有资格指责大臣的,也就相当于,他们可以随意的决定一个人的生死。结果到了地方,当地的官员怕他们,反而要贿赂他们,让他们有了可乘之机。

面临着这样的困境,后世的西汉逐步改革,并开始实行丞相制度。说白了,宰相大人也有向各地派驻人手的权利。而且,很多时候,朝廷派出的官员,都是可以和监察使互相监督的。

不过,这也给宰相大人的权利,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。毕竟,宰相大人执掌朝政,权势之大,可想而知。现在又有了监察之力,几乎与皇上平起平坐。

于是,在汉武大帝时期,皇帝就直接设立了地方长官。他收回了原来的监察御史台和宰相的权力,并将其下放到各地,以监察各地的官吏。

之后,从汉武时期,到东汉末年,都是如此。但到了汉代,郡守又被暂时更名为州牧,并授予了监察官以外的权限。不过,在东汉建立以后,刘秀就重新建立了自己的统治。

汉代统治者除了严厉地实施监察体制之外,实际上还制定了一套防止贪污的对策。比如说,天子出资,赐封封爵,对各地施政有贡献的官吏进行奖励,让他们能够依法获取更多的税收。又比如,加强对贪污行为的惩处,建立公职人员的回避机制,提倡言论自由,让普通民众可以绕开正常的司法系统,直接去中央投诉。

以上种种,都对汉代吏治腐败现象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。但同样的,这种体制也不能阻止一些官吏,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,去为自己的亲属、家庭谋取正当的利益。

到了东汉末年,这个体系又出现了问题。

到了东汉末年,由于各地的兼并,各地豪强纷纷兴起。而那些地头蛇,则是投靠了朝廷,寻求高层的保护。有些势力,与高官权贵交好;还有一些权贵,与宫中的太监勾结在一起。也有几个世家大族,跟皇亲国戚走得很近。

总的来说,在西汉晚期,伴随着王权的衰落,外戚势力、宦官势力与士族势力相继出现。于是,一批又一批的大臣,纷纷拉帮结派,谋取私利。一个覆盖整个国家的腐败组织,已经渐渐成形。

到了这一步,就连督抚司都有些力不从心了。毕竟,一个州的郡守,必然是三大势力之一。他们在自己的地盘上,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职责,更是为了自己的权力而争斗。他们会用手中的权力,来对付其他两个派系的人。

不过,这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。

就拿东汉末年的两场党锢之灾来说,士族的总督和当地的官吏,就对当地的贪官污吏进行了严厉的镇压。但最后,事情发展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,导致了两次派系的镇压。

最有趣的是,从汉桓帝到汉灵帝,整个国家的腐败制度中,最大的权力,就是皇上!

汉桓帝的时候,就开始贩卖官职,以此来弥补国库的亏空。这样做,对国家的经济,也有很大的帮助。不过这也给了一些人,让他们有了拉帮结派,贪污受贿的机会。

毕竟,这些人都是用钱收买的,一旦成为了官方,就绝对不会让自己吃亏。他们会借着手中的权力,大肆剥削下层民众,为自己购买官职提供资金。

尤其是汉武帝时期,更是如此。汉灵帝登基以后,汉灵帝为了自己的私欲,直接将他卖官卖爵所得的一大部分,都充作了他自己的开销,供他挥霍。

如果说,连帝王都能腐败成这样,更别说是整个东汉了。所以,到了后期,东汉政权腐败的程度,才会越来越高。在平民生活不下去的时候,就发生了黄巾之乱。

正是在这种情况下,汉桓帝才有了“三辅”的思想。

从这一点来看,三互法律的出台,并不是防止官吏贪污,而是防止官吏结党营私。作为一个帝王,他最想要的,就是维持帝国的安定。

三互法所能防止的,实际上就是当地官吏依仗家族权力而过分自立。举个例子,一个当官的,若是在老家当官。再加上他和他老婆的一家,在这一带有着大片的地产,几乎是一家独大。如此一来,他就成了地方上的地头蛇,对他的执政不利。

关于预防官吏腐败,从客观上讲,三条法令的出台,的确起到了某种抑制作用。

但到了汉朝、汉朝,由于大量的官吏拉帮结派,想要严厉的执法就变得非常困难了。

比如三大规则之一,就是禁止互相利用。在东汉末年,由于许多高官都与幽州,冀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,所以才会被朝廷所重视。不是本地人,就是本地人。那么,荆州的官吏,就不能到荆州为官,也不能到幽州和冀州为官了。

最终,在这种情况下,出现了一种奇怪的情况:没有人能帮得上忙。幽冀二郡的官吏,已经很久没有人来填补了,这二州之地,已经很久没有人填补了。

而且,随着黄巾叛乱的发生,这些豪强也变得更加的各自为政。三重法律体系,已经渐渐的变成了一个空架子。特别是在汉武帝死后,乱世之中,这三互法就显得有些鸡肋了。不仅是地方上的官吏,也能在这里做官。而到了后期,那些大臣们就可以各自自立门户,争夺天下了。

随后,便是汉朝的灭亡。

因此,在东汉时代,三律制度的确对维持国家安定,遏制官吏贪污,发挥了一定的作用。只是到了后来,由于东汉王朝的衰微,这些防范措施都成了摆设。

归根结底,无论制度如何完善,都离不开人的执行。当朝廷走向衰落,尤其是中央政府徒有其名而无其实之后,即便再优良的制度,也会存在可钻的漏洞。就拿后来孙权割据江东来说,尽管他并非扬州州牧,却能够直接掌控整个扬州,甚至拥有比真正的州牧更大的权力。